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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金利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060号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远,厂务总监。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煌。被执行人晋江金利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燕瑜。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金利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金利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1564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