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爱则申请执行杨禄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则,杨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则,女,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杨禄,女,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系杭锦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王爱则申请执行杨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爱则与被执行人杨禄达成了还款协议,在协议中申请执行人王爱则自愿放弃参与被执行人杨禄涉案已查封财产的权利,申请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