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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藏清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137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藏清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作出的(2014)绥北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被执行人藏清强罚金刑移送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