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王春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亮,王春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527号原告:李国亮,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代理人:魏德平,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李国亮与被告王春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国亮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亮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国亮负担。审判员 王 春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羽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