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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刑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某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赣0203刑执6号罪犯胡某,女,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景德镇市,家住景德镇市。2017年4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7)赣02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夺罪判处罪犯胡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6年2月4日罪犯胡某因病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胡某进行司法医学鉴定。经鉴定,罪犯胡某患有反复性发作的严重性癔症,正在哺乳期内,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文件第五条(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据此,罪犯胡某患有反复性发作的严重性癔症,正在哺乳期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胡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