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华丰冷冻厂、王敏敏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射阳县华丰冷冻厂,王敏敏,张敏明,马以军,朱翠红,应永,刘艳萍,唐为明,唐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3747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星槐。被执行人射阳县华丰冷冻厂。法定代表人朱海军。被执行人王敏敏。被执行人张敏明。被执行人马以军。被执行人朱翠红。被执行人应永。被执行人刘艳萍。被执行人唐为明。被执行人唐红艳。申请执行人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射阳县华丰冷冻厂、王敏敏、张敏明、马以军、朱翠红、应永、刘艳萍、唐为明、唐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6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王敏敏银行可用余额为143.54元,被执行人马以军银行可用余额为152.45元,其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未查到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射阳县华丰冷冻厂名下的坐落���射阳县城合德镇工业集中区内的厂房已抵押给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其于2016年12月2日被我院查封(查封案号为2014射执字第1685号)。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执行情况,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祁洪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