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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素琴、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素琴,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盛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监3号原审原告:张素琴,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审被告: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颖北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保垒,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盛双庆,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审原告张素琴与原审被告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盛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豫110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付秀霞审判员  张文芳审判员  程梅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