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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巫候林与傲腾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候林,傲腾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8号申请人巫候林,男,汉族,1955年9月14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傲腾花,女,蒙古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系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巫候林申请执行傲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傲腾花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其名下其他财产经过我院执行员通过内部查控网、当地房管局、国土局及各大银行进行系统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巫候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解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