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谢元琪、韦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元琪,韦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8号申请执行人:谢元琪。被执行人:韦毅。申请执行人谢元琪与被执行人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元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78号。截止2017年1月9日,被执行人韦毅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归还给谢元淇借款本金25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287.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韦毅自2017年5月份起每个月归还申请执行人谢元琪人民币1000元,直至还���借款本金25600元。如果被执行人韦毅按上述内容及时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谢元淇则放弃判决生效之日到债务履行完毕期间借款本金的加倍利息,否则韦毅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谢元淇同意终结(2017)桂1281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三、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287.30元(已缴纳)由被执行人韦毅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已没有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杨培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韦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