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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汪健与江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健,江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健,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江昆,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健与被执行人江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江昆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号牌号码为皖R×××××朗逸牌轿车一辆,并在登记机关查封,未能实际扣押进行处置。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1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汪健可要求被执行人江昆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江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江昆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汪健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姜焱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