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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民初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覃仕华;黄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63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覃仕华、被告黄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227民初字6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顺数第5行“案件受理费27300元,由被告覃仕华、被告黄丽芳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7300元,由被告覃仕华负担。”。审 判 长  王丰贤审 判 员  覃元梅人民陪审员  李正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宏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