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栾英申请执行哈尔滨鑫齐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英,哈尔滨鑫齐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栾英,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珠海机场集团办公室六层中航飞机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鑫齐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六道街4号2层2号。法定代表人:于寅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340号裁决书,受理了栾英申请执行哈尔滨鑫齐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宇审判员 何增凯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