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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庭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庭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298号原告:河南庭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西汝河路北2幢2单元12层12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97129178D。法定代表人:刘秀霞,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洋,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尹喜峰,男,公司监事。原告河南庭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庭尚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康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庭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洋、徐士伟,被告汝州康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喜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庭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欠款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每天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0.5‰的滞纳金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被告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2014年10月25日工程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全部达到标准。工程完工后,被告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托就是两年之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每天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滞纳金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汝州康旺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内容属实,但被告现在无法还款,被告已经给原告打过两次款了。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销售安装合同一份;2、被告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两页;3、通话录音材料一份;4、庭前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两份。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0月16日,原告河南庭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康旺有限公司签订《格力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造价690000元,工期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25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支付原告280000元,空调主机设备进场当日内,被告支付原告340000元,空调安装到位3日内,被告支付原告70000元;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被告未按时付款的,被告需支付每天合同总价0.5‰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空调安装义务,被告分两次共支付价款620000元,剩余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后,被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70000元货款支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每天支付0.5‰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本院认为应按欠款数额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完工后第四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庭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欠款70000元、每日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庭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付月峰附本法律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