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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8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沈稳稳与张福迎、葛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稳稳,张福迎,葛广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869-2号原告:沈稳稳,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怀锋,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先锋,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迎,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葛广伟,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海丽,郓城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街139号。主要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稳稳诉被告张福迎、葛广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稳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福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稳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稳稳撤回对被告张福迎的起诉。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