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87号申请人: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6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陵汽车城某某区某某栋301、302、303、304、305、306、307、308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