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伟民与被申请人卢玮、郑秀俊、郑秀英、纪洪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b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玮,郑秀俊,郑秀英,纪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10号申请保全人:李伟民,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东七里铺132号。被申请人:卢玮,女,汉族,建行职员,住德城区三八路唐人街。被申请人:郑秀俊,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和顺胡同25号。被申请人:郑秀英,女,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东方家园。被申请人:纪洪泉,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平安西大街4号2号楼1单元5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伟民与被申请人卢玮、郑秀俊、郑秀英、纪洪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6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玮名下车牌号为鲁NOQ1**号、鲁NG87**号小型汽车两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书记员 张兆龙书记员 张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