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明与吴习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吴习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192号原告:马明,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布尔津县村民,住布尔津县。被告:吴习红,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布尔津县。原告马明与被告吴习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马明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马明负担。审判员 张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