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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洪祖文,洪天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1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1-1)。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新刚,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祖文。被申请人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祖克。被申请人洪祖文。被申请人洪天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洪祖文、洪天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94369.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洪祖文、洪天富名下银行存款10794369.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