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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威鸿制衣有限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威鸿制衣有限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33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四庭。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威鸿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展,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海仙,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南非共和国公民,国内联系地址:。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联系地址: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金展,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联系地址: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柯琼珍,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联系地址: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作潮,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展,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何作铭,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福建省长汀威鸿制衣有限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诉讼案件受理346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长汀威鸿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四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336号执行案件指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开户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君审 判 员  黄建飞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青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