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占秀、赛春燕关于李玉江伤害致死案再审申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新40刑申14号马占秀、赛春燕:你们对我院作出的(2015)伊州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中关于被告人李玉江持刀捅刺罗某致其死亡的事实认定不服,申诉认为,致死罗某的真正的凶手是李进福,李玉江是代其儿子李进福顶罪,应将真凶李进福绳之以法。你们二人提出证明李进福是真凶的证据分别是:1、罗海发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证实,是李进福将罗某捅死的。2、李金海和其妻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他们的询问笔录中证实,罗某是被李进福捅死的。3、罗海保、罗发平回答公安机关询问时,证实罗某是被李进福捅死在清真寺门口的。4、罗海发之所以改变口供,不承认是李玉江捅死罗某的供述,是因为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但是,本案卷宗中与你们上述申诉理由和你们提出的证明李进福是真凶的依据相关联的证据内容却是:罗海发的口供:公安机关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我时,我说是李进福拿刀捅死了我五叔叔罗某。那不是事实,我说了假话。事实情况是,李玉江用刀捅死了我五叔叔罗某。我之所以讲假话,是因为我想让公安机关收拾李玉江的儿子李进福。因为我五叔死了也想让他们家陪一个。实际上,我没看见,也不知道是谁戳死了罗某。我录完口供后回家,把在乌拉斯台派出所录口供的内容给家人都说了。罗发平的口供:我在第二次供述中说:”我当时看到李玉江和李进福在我弟弟罗某正前方用刀子捅我弟弟罗某,李金海和李进财把我弟弟罗某的双手一左一右按在墙上。”这一次供述的内容是我胡编的。当时我弟弟罗某已经死了,我伤心也很气愤,脑子也糊涂了,所以就胡编了。现在我身体已经休息好了,神志也清醒了,现在我说实话:我没有看到是谁打(捅)我弟弟罗某。罗海保供述:我被李进福戳了一刀子后,就站在清真寺大门的左侧栏杆处扶着铁栏杆。这时,我看到李进财、李进福俩人手里各拿一把匕首追我小叔叔罗某去了,李玉江拿着一把匕首和我哥哥罗发平厮打在一起。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是谁持刀捅了罗某,我没看见也不知道。李金海的供述:我在公安机关前两次询问我时说:”我看到李进福用刀子在捅罗某。”这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当时李进福和罗某抱在一起,李玉江、李进财、麻麻他们都围在一起,李进福往自家巷子里跑的时候手里拿着刀子,刀子上面有血,我想可能是李进福用刀子捅了罗某了。实际上我没有看见罗某是被谁捅的,我也没有看见李进福捅了没捅罗某。当时在现场时,我看见罗某拿刀在捅李玉江。李金海的妻子买某某的证言:我看到五六个人在追着打李进福,其中一个人拿斧子(或者榔头)砸到了李进福,我男人上去夺下了斧头,然后我乘的车拐到巷子里去了,后面发生了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第一次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中说:”看见李进福在跑的时候手里拿着一把刀”,此话不属实。事实是我当时吓坏了,也没有看见李进福手上拿没拿刀子。书证:体检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海发被送至看守所关押前经医生体检,身体无异常。我院认为,你们以罗海发、李金海及其妻子买某某、罗海保的口供、证言为依据,认为致死受害人罗某的真正凶手不是本案被告人李玉江,而是李玉江的儿子李进福。经查,虽然罗海发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他时,称自己曾看见李进福持刀捅死罗某,但后来其又改口称并未看见,并称第一次、第二次供述是说了假话,目的是为了让公安机关收拾李玉江的儿子。虽然罗发平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他时,称曾看见李玉江和李进福用刀子捅刺罗某,但后来其又改口称并未看见是谁持刀捅了罗某,并称第二次供述是在其很气愤,脑子糊涂的情况下胡编的。虽然罗海保在公安机关最先的供述称,李进福持刀捅死了罗某,但后来其又改口称,其只看见李进财、李进福两人手里各拿一把匕首追罗某,李玉江拿一把匕首和罗发平厮打在一起,其并未看见是谁持刀捅了罗某。虽然李金海曾供述称,其看见李进福用刀子捅罗某,但后来其又改口称,那只是自己的推测,实际上其并未看见李进福持刀捅罗某,也没有看见谁持刀捅罗某。虽然李金海的妻子买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询问时曾说,其看见李进福手里拿着一把刀,但后来其又改口称,实际上她并没有看见李进福手上是否有刀,事实是当时她被吓坏了,说错了。虽然罗海发和申诉人在判决生效后称,罗海发之所以改变口供是因为其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但在案证据证实,罗海发被送公安看守所拘押时,经医生检查身体无异常;在案无证据证实,罗海发和其他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曾遭刑讯逼供。上述言辞证据证实的内容前后不一、互相矛盾;而且李进福持刀捅刺罗某的说法与本案其他证据证实的内容不相一致。据此认定李进福是致死死者罗某的真凶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申诉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你们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你们应当服判息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