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省平泉县王土房乡李台子村第一居民组、翟景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省平泉县王土房乡李台子村第一居民组,翟景中,张树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8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平泉县王土房乡李台子村第一居民组。代表人:陈永军,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景中,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树华,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县。再审申请人河北省平泉县王土房乡李台子村第一居民组因与被申请人翟景中、张树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省平泉县王土房乡李台子村第一居民组申请再审称,山林承包合同必须履行村民民主议定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向平泉县公证处提交的村民会议讨论记录中的村民签字是伪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是法定强制性规范,原审法院认为此并非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对本案依法再审。翟景中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本案的山林承包合同即使没有履行村民会议讨论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也未明确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且该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山林承包合同实际履行多年后,再审申请人主张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理由予以支持。由此,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省平泉县王土房乡李台子村第一居民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长山审 判 员 王福贵审 判 员 吕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史风琴书 记 员 于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