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管长亮与娄平安、刘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长亮,娄平安,刘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524号原告管长亮,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娄平安,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文广,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管长亮与被告娄平安、刘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管长亮起诉被告娄平安、刘文广,按照其提供的二被告地址信息,查无此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规定的条件,本案原告管长亮所诉被告娄平安、刘文广身份信息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长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