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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管长亮与娄平安、刘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长亮,娄平安,刘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524号原告管长亮,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娄平安,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文广,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管长亮与被告娄平安、刘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管长亮起诉被告娄平安、刘文广,按照其提供的二被告地址信息,查无此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规定的条件,本案原告管长亮所诉被告娄平安、刘文广身份信息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长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