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字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字44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宗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确定,由宗某某给付东赵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每月按1000元计算的利息;宗某某偿还赵国新借款159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宗某某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宗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每月按1000元计算的利息,借款159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受理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宗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赵某某同意用被执行人宗某某的工资来偿还本案案件款至还清为止,并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