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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学鹏与程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鹏,程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576号原告:何学鹏,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程洪胜,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鹏诉被告程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学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何学鹏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梅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