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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侯金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法定代表人余爱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晓伟,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侯金忠,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华阴市星源集团董事长。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5)渭中民再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95740.00元,被执行人侯金忠已履行84000.00元,剩余案款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再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