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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祝晴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祝晴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59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67-4。负责人:熊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澄宇,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晴云,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告祝晴云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告祝晴云涉嫌刑事犯罪,因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而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长权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刘鲁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