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035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霍某某,女,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临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该案移送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登记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漪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