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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035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霍某某,女,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临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该案移送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登记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漪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