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董树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董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复兴区百花大街8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00000121384。法定代表人陈大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树波,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