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468号原告: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成修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赵荣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窦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