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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建龙、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龙,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姚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徐家埠10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14885。法定代表人刘云荣。被执行人姚小林,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建龙人民币714332.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543.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姚小林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4330.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