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冯哲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777号之二冯哲,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东区碾子头***号,身份证号。胡振国,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皇家阳光××室,联系电话156××××6998冯哲申请胡振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胡振国前妻宋军的收入31.753381万元,并且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证劵登记信息,得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同时申请人目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基础上,应对(2016)冀0503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持元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