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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格日乐与张青兰、郭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日乐,张青兰,郭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格日乐,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青兰,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书田,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张青兰丈夫。本院在执行格日乐与张青兰、郭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格日乐书面同意终结(2016)内0627民初6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