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杨英收、胡玉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收,胡玉栋,李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英收,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胡玉栋,男,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李庆芬,女,195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英收与被执行人胡玉栋、李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