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张村民委员会与大连日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智有、赵礼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张村民委员会,大连日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智有,赵礼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408号原告: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倪长福,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日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法定代表人:赵智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智有,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住址普兰店市。被告:赵礼忠,男,汉族1932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普兰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茂,系辽宁君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大连日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智有、赵礼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