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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伟,男,1975年6月7日出生于龙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龙山县看守所。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湘3130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胡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胡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胡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胡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伟撤回上诉。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刑初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勤练审判员  杨向路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