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段兵与被执行人罗登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段兵,罗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58号申请人杨段兵,男,生于1971年11月2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营盘镇。被执行人罗登江,男,生于1984年11月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杨段兵与被执行人罗登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凤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申请人罗登江未按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申请人杨段兵赔付款项5万元,申请人杨段兵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登江于2017年5月30日前履行5000.00元;二、申请人杨段兵申请司法救助5000.00元;三、剩余2万元于2018年5月30日以前全部履行完毕;四、申请人杨段兵自愿放弃2万元;五、申请人杨段兵符合救助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给予5000.00元执行救助。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执行员 朱 琼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