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6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蒙建、谢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建,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蒙建。被执行人谢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谢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蒙建欠款人民币70000元及其产生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有稳定工资收入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于2017年4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中扣留3000元作清偿债务,但仅通过扣留工资收入清偿债务时间过长,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126执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