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正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269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被执行人:徐正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3号1-3-3,。本院在申请人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正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沙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连带给付50000元、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审 判 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麦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
 
 
 审核:
 
 
 
 
 拟稿人:周涛
 
 
 份数:
 
 
 印制时间:2017年5月06日
 
 
 
 
 标题: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发文字号: (2016)辽0204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被执行人:徐正伟,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3号1-3-3,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7705190010。本院在申请人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正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沙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连带给付50000元、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包军华审判员王飞代理审判员迟永昌二0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徐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