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织金县马场乡龙家寨石灰岩矿申请执行织金县腾龙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织金县马场乡龙家寨石灰岩矿,织金县腾龙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马场乡龙家寨石灰岩矿法定代表人:吴学恒。委托代理人陈万军,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马场乡马场村大院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0********。被执行人织金县腾龙煤矿。主要负责人:孙中位,系该矿长。本院在执行织金县马场乡龙家寨石灰岩矿申请执行织金县腾龙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织金县马场乡龙家寨石灰岩矿以与被执行人织金县腾龙煤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如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