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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光兵、刘改丽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李光兵,刘改丽,李和平,高彩霞,冯广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30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韶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光兵,男,汉族,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改丽,女,汉族,住所地达拉特旗。被执行人李和平,男,汉族,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高彩霞,女,汉族,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冯广庭,男,汉族,住所地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与李光兵、刘改丽、李和平、高彩霞、冯广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5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