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859连云港商祺贸易有限公司与掌伟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商祺贸易有限公司,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85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商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7圣地福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马鑫,董事长。被执行人:掌伟,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商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掌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掌伟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