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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立辉与姜玉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辉,姜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辉,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玉涛,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申请人张立军与被执行人姜玉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玉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立军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玉涛给付执行款10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姜玉涛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姜玉涛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姜玉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