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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291、3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许晨亮,程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291、3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84359739-4。代表人吴丹红,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155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6573-6。法定代表人许晨亮。被执行人许晨亮,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程小飞,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712、4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许晨亮、程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许晨亮、程小飞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委托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许晨亮所有的位于桐庐县桐庐镇(现桐君街道)富春路333号101、102室商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101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钢混结构,设计用途为非住宅,所在层数为1F∕5F,建筑面积408.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0)字第01-2673号,地号0-01-(000)-664,用途为商业服务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568.6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为145.5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40年12月27日。㈡、102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钢混结构,设计用途为非住宅,所在层数为1F∕5F,建筑面积290.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0)字第01-2674号,地号0-01-(000)-664,用途为商业服务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568.6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为103.6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40年12月27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国房估字(2015)第HZ059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1371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汤讯敏(公民身份号码)以960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许晨亮所有的位于桐庐县桐庐镇(现桐君街道)富春路333号101、102室商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101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0)字第01-2673号。㈡、102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0)字第01-2674号】以9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汤讯敏(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汤讯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汤讯敏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