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路晓凯、郭小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晓凯,郭小豹,张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26号申请执行人路晓凯,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郭小豹,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张明芳,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路晓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小豹、张明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