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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路晓凯、郭小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晓凯,郭小豹,张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26号申请执行人路晓凯,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郭小豹,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张明芳,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路晓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小豹、张明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