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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艳平与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平,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5号申请执行人郭艳平,女,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商丘市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艳萍与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547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文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