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丽凤与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丽凤,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郝丽凤,女性,住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住运城市绛县本院在执行郝丽凤与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院印)书记员 潘超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