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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9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美国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狂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国新科技有限公司,占狂为,上海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941号申请执行人美国新科技有限公司(NuScienc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兰卡斯特郡公园路商务中心43102号(43102BusinessCenterParkwayLancaster,California,U.S.A)。法定代表人KevinA.Negrete。被执行人占狂为,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上海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占狂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国新科技有限公司(NuScienceCorporation)与被告占狂为、上海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占狂为、上海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占狂为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柏庄小区A16幢1301室房屋及牌照为皖PAXX**车辆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占狂为限制高消费。现由于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处置中,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