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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海洋与万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海洋,万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218号原告:洪海洋,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万晓勇,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洪海洋与被告万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万晓勇的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海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东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