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文霞、丁小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霞,丁小祥,俞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728号申请执行人:袁文霞,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丁小祥,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俞卫萍,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袁文霞与被执行人丁小祥、俞卫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文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代偿款308022.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另案已布控)。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