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娜仁花与图格木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花,图格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娜仁花,女,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鄂前旗昂素镇。被执行人图格木乐,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鄂前旗城川镇克泊日嘎查。申请执行人娜仁花与被执行人图格木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8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