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娜仁花与图格木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花,图格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娜仁花,女,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鄂前旗昂素镇。被执行人图格木乐,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鄂前旗城川镇克泊日嘎查。申请执行人娜仁花与被执行人图格木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8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皓文 关注公众号“”